投融資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的核心之一,是推動有為政府與有效市場有機結合、調動和激發民間投資活力的關鍵戰略領域。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完善投融資機制,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新型基礎設施等領域建設”。2024年《政府工作報告》同樣提出,要“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重大項目建設”,對各地用活用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新機制、撬動多元資本投入基礎設施建設寄予厚望。2023年11月,《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新機制”)正式發布,PPP新機制重啟,聚焦特許經營模式和使用者付費,優先引入民營資本,重在緩解地方政府債務壓力和融資壓力,同時激活市場投資信心。在當前愈加復雜的經濟形勢之下,PPP新機制的出臺將為地方深化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提供重要契機,有望成為推動新基建和城市更新的新抓手,用好新機制需要做好四個轉型。
政府由“買單者”向“監管者”轉型
需要強化項目綜合運營能力
新機制出臺前,政府在我國PPP項目中主要扮演買單角色。新機制聚焦使用者付費和項目經營能力,事實上體現了擇優篩選項目、減輕政府支出壓力的理念,推動著政府向“監管者”轉型。一方面,政府和國有企業作為PPP項目的重要資本方,在項目前期策劃、可行性論證、建設、運營等各階段均需以可持續盈利能力為原則大力建設專業隊伍與專業能力,推動國有資本投資精準化、專業化轉型。另一方面,政府作為項目推介者與民營經濟篩選者,既要做好項目應用PPP模式融資的可行性評估與論證,又要嚴格遵守評定標準、科學選定社會資本,確保特許經營者具備項目管理經驗、專業運營能力、雄厚綜合實力、優良信用評級,為項目的長期可持續盈利能力做好保障。
民營企業從“低顯位度”向“高參與度”轉型
需要從機制和收益兩方面發力,推動項目市場化發展
2014年我國PPP模式初啟時,吸引民營企業進入、推動公共服務與基建項目建設提質增效曾是這一模式的核心思路之一。但實際發展中,國央企常常因資金、施工等各方面綜合實力,以及信息不對稱等原因而更易中標,民企中標難、中標貴等問題突出。為改變這一情況,新機制從政策的層面強調了項目盈利性,并明確了優先選取民營經濟參投的原則。基于此,在操作層面,項目方必須以市場原則為導向,明確民營經濟參與的領域與渠道,同時重視項目盈利空間的挖掘與打捆策劃包裝的能力,從制度保障和收益吸引兩端著手,推動PPP項目的市場化轉型,方能真正引導優質民營經濟進入公共服務與基建領域。
公共建設類PPP項目從“低盈利”向“可持續”轉型
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府定價機制
新機制對于公共建設項目的民營企業股權比例做了規定,市場需求顯著的須由民營企業獨資或控股,具有一定公共屬性的民營企業股權比例則不得低于35%,這對以市政工程為代表的公共類建設項目的規模以及收益能力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結合部分行業數據來看,2022年全年,新機制明確規定應由民營企業獨資或控股的市政工程子行業的凈資產收益率為負,規定股權比例不得低于35%的子行業收益率則一路下降,反映了公共屬性項目收益能力要求不足的現實情況。在地方財政趨緊、城市更新與新型城鎮化建設大力推進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應積極探索出臺科學合理的市政工程造價,盡快出臺水電、污水處理等市政運營價格的市場化改革方案,建設靈活化、精準化的定價機制,提高市政項目的利潤率與長期盈利能力,從而拓展市政工程項目的PPP融資空間。
PPP項目投資從“被動式”管理向“投管退”全周期主動運營轉型
需要多方共同參與,暢通工作機制
新機制下,PPP特許經營的周期由30年延長至40年,盡管符合項目經營收入覆蓋建設投資與運營成本要求,卻加劇了民營經濟對資本流動性、項目回報周期及其融資能力的顧慮。當前,民營經濟主導的PPP項目普遍存在融資難的問題,金融機構對長周期PPP項目及其社會資本方普遍信心不足。解決這一困境,一方面政府需要化長期投資風險為合規運維動力,引導金融機構做精做細民營經濟投融資全周期的盡職調查與項目績效評估,適當調整符合PPP項目技術經濟特點和融資需求的投融資條件和風險控制體系,倒逼PPP特許經營者精細準備、合規運維。另一方面則需要政府出臺完善PPP項目民營經濟退出以及項目移交的具體工作機制,以平穩過渡保障項目的長期運營收益總體穩定,從而保障新機制下PPP項目融資渠道順暢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