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年初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后,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正式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特許經營方案編寫大綱(2024年試行版)》。
其中要求進行項目屬性分析,分析項目是否屬于具有一定公益性且存在經營收入的項目。市場化程度高的商業項目和產業項目,以及沒有經營收入的公益項目,不得采用特許經營模式;不得將以上類型中無關聯關系的項目相互“打捆”,或者與適合采用特許經營模式的項目“打捆”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對比以前的規定,此次的要求對項目可行性論證提出了更明確的標準,這實際上對參與方來說,都是一個約束和規范,未來也有利于降低項目收益不能覆蓋成本等風險問題。”一位參與項目可行性論證的相關人士在提交的意見中這樣寫道。
去年以來,為充分調動民間資本積極性,切實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我國有關部門在政策推動上跑出“加速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發言人李超在去年11月份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研究制定了《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
總的看,新機制有三方面特點:在參與主體上,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在收益來源上,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在操作模式上,全部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其中,最突出的特點就是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
為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新機制明確了《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含改擴建)項目清單》,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建(含改擴建)項目按照不同特點分為三類,明確提出市場化程度較高、公共屬性較弱的項目,應由民營企業獨資或控股;關系國計民生、公共屬性較強的項目,民營企業股權占比原則上不低于35%;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屬性強且具有自然壟斷屬性的項目,應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民營企業參與。
為切實推動《指導意見》各項任務落實到位,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力量抓緊研究起草了特許經營方案編寫大綱、特許經營協議范本等兩份配套文件;同時,對2015年印發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自2023年11月PPP新機制發布后,業內各界對如何編寫特許經營方案非常關注。
業內人士表示,此次印發的特許經營方案編寫大綱比較好地反映了PPP新機制的精神和國內的PPP實踐,是聚焦PPP高質量發展需要的重要體現,這為PPP新機制的順利推進提供了政策保障,也為穩定市場預期吃下了一劑“定心丸”。